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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2009年第9号文件

2025-09-21 09:53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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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2009年第9号文件】《财税2009年第9号文件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全称为《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该文件主要针对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,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何进行税收抵免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,旨在优化我国企业“走出去”战略下的税收环境,减轻企业税负,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
该文件自发布以来,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尤其是在跨国企业处理境外所得税务问题时提供了清晰的政策依据。以下是对该文件主要内容的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其关键信息。

一、文件概述

项目 内容
文件名称 财税〔2009〕第9号文件
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发布时间 2009年
文件性质 税收政策通知
主要内容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

二、核心

1. 适用范围

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,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,其在境外取得的所得,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收抵免。

2. 税收抵免方式

- 企业可选择“分国不分项”或“分国又分项”的方式进行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。

- 抵免限额为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,超出部分不得结转或抵扣。

3. 境外已缴税款的认定

- 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供境外完税证明或相关资料,作为抵免依据。

-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,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抵免。

4. 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

- 按照企业境外所得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
- 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,确定最终应补缴或退还的税款。

5. 特殊情形处理

- 对于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的企业,需如实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审核。

-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,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。

6. 实施时间与效力

-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。

三、意义与影响

《财税2009年第9号文件》的出台,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税收抵免机制,有助于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境外资源,同时避免双重征税问题,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。对于推动“走出去”战略的实施具有积极意义。

此外,该文件也强化了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监管,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,有利于构建更加规范、有序的国际税收环境。

四、总结表

项目 内容
文件名称 财税〔2009〕第9号文件
发布机构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发布时间 2009年
核心内容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则
适用对象 在境内外注册的企业
抵免方式 分国不分项 / 分国又分项
税收抵免计算 按应纳税额扣除境外已缴税款
特殊要求 提供境外完税证明,接受税务审核
实施效果 优化税收环境,减轻企业负担

如需进一步了解该文件的具体条款或实际应用案例,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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